法律援助制度如果从实质上讲它是一项道德行为(或道义行动),如何将道德行为(道义行动)变成法律行为或程序中的行动?中国缺乏形式理性,所以虽然很早就产生这种心愿,中国司法部1996年引进这种观念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该制度实施中的效果还有待探讨。
他们把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过程分为"纠纷处理过程"(Processing)和"纠纷过程"(Processes)。而又过了8年,马林诺夫斯基才出版了那本标志着现代英美法律人类学诞生的法律民族志。
【关 键 词】法律人类学/英美/荷兰/身份困境/学科交叉 在法学努力借用现代社会科学方法开展研究的背景之下,法律人类学在中国似乎是一项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年轻的范·鲁沃罗伊·范·纽瓦尔(van Rouveroy van Nieuwaal)本来有望继承霍勒曼的衣钵,成为新一代荷兰法律人类学的领军人物。(38)当年,中心正式撤销了"法律科",这也标志着荷兰法律人类学在法学院之外基本没有生存空间了。⑧Simon Roberts, Order and Dispute: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Anthropology, London: Penguin Books, 1979, p. 12. ⑨See William Twining, "Law and Anthropology: A Case Study in 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7 Law Society Review(1993), p. 563. ⑩Ibid. (11)See Karl Llewellyn E. Adamson Hoebel, The Cheyenne Way,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41. (12)See Francis G. Snyder, "Anthropology, Dispute Processes, and Law: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8 British Journal of Law Society(1981), p. 143. (13)See William Twining, 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t Movement,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73, p. 145. (14)Laura Nader, "The 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Law", 67 American Anthropologist(1965), p. 3. (15)Supra note(12), p. 146. (16)See Laura Nader Harry F. Todd, eds., The Disputing Process: Law in Ten Societi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14-15. (17)See Barbara Yngyesson, Virtuous Citizens, Disruptive Subjects: Order and Complaint in a New England Court, London: Routledge, 1993; June Starr, Dispute and Settlement in Rural Turkey: An Ethnography of Law, Leiden: Brill, 1978. (18)Carol J. Greenhouse, "Just in Time: Temporality and the Cultural Legitimating of Law", 98 Yale Law Journal(1989), p. 1631. (19)Supra note(14), p. 14. (20)同注⑦,第121页。而且,长途旅行也是昂贵的,赞助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也开始思考:若要回答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问题,是否真的需要不远万里的长途旅行。
这位人类学家就是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其次,法学学者可以在法律社会学的传统研究领域进行人类学研究的尝试。后来又由于根据合同先行翻译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拉德布鲁赫传》译稿封存一年后出版。
例如,二战以后在德国国内对纳粹战犯如何进行审判的问题,就成为其时德国学界、实务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于德国第三帝国法律性质的重新认识,而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纳粹法律之合法性的认定。拉德布鲁赫总是这样以务实、贴近现实生活的态度从事其学术研究。整个翻译的过程充满了乐趣,我本人对于翻译一直是最感兴趣的,将此学问当作人生最美的体验,舒国滢说,尤其在翻译《法律智慧警句集》的过程中,时时刻刻能够感受到拉德布鲁赫语言的魅力以及思想上给人的震惊和快感。我始终把拉德布鲁赫看作是自己心性养成上的导师之一,他的个人体验也总是我们这个年龄(所谓不惑之年)的人的共同体验,舒国滢曾说。
舒国滢指出,对于国内实在法进行实质认定注定是一个悖论: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实在法的有效性,或者肯定其存在的法律效力。在《拉德布鲁赫传》的后记中,他写道,我自己也说不清楚,今年为什么特别痴迷拉德布鲁赫:不仅是为了他的法学理论,而更主要是为了拉德布鲁赫这个人。
对于二战之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和对抗,‘拉德布鲁赫公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案,不能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至少不是最坏的。如果要了解当代德国法哲学思潮,就必须要了解拉德布鲁赫,他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人物,舒国滢告诉记者。《法律智慧警句集》于2001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舒国滢认为,尽管拉德布鲁赫曾经说,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是多么的多余。
在去德国进修之前,包括舒国滢在内的法理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了解并不很多。这本书后来没有出版,主要是因为译文质量欠佳,且原译本到底是根据德文本还是日文本译出的都不太清楚,译文本身与德文出入很大,舒国滢说。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据介绍,自从1816年萨维尼等人创办《法律历史科学》杂志、历史法学派继之兴起以来,对于法美学的研究已经星星点点地出现,像雅克布·格林的《论法之诗》,可以说是法美学最早的资料了。据舒国滢介绍,其时大陆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尚属于比较初级的介绍阶段,北京大学的沈宗灵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书中对其专门章节介绍,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对拉德布鲁赫也有相关介绍。
他开始关注拉德布鲁赫的学问。这些介绍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引用的文献都以英语文献为主,舒国滢介绍道。
反之,就要就其效力作出否定的判断,否定其具有有效性。在留学哥廷根大学的日子里,舒国滢师从于德莱尔教授门下,德莱尔教授对拉德布鲁赫进行了专门的介绍。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写就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已被舒国滢翻译成中文)中有详细的介绍。此为接触拉德布鲁赫理论之机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留德学生回台湾后根据德国学者对拉德布鲁赫的研究,陆续开始介绍拉德布鲁赫
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同时也具备行动力和实践精神,拒绝夸夸其谈抑或只是沉浸在自己的精神世界里。的确,他的一生,是一个拥有坚定信仰者的生动写照。
文字一如书写,表征的是一个人的气质与才情,这在文学作品中最是显见。我得承认,理念和现实之间的反差使我感到坐立不安,折磨着我的心,使我彻夜难眠,惊魂不定(《心灵之路》,第101页)。
早在加入社会民主党之前,拉德布鲁赫就已经是一个社会主义者,因此他的工作是超越了党派意识形态的。在这本集子里,他谈论的人物包括了西塞罗、米开朗琪罗、莎士比亚、约翰逊、杜米埃、费尔巴哈和歌德——费氏的一生行状和歌德诗文深刻地影响了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他叙说着他们,同时也在叙说着自己。
这令他颇感自豪,也大受鼓舞。在作品《P·J·安塞尔姆·费尔巴哈——一个法学家的生平》中,思想家的语言与诗人的语言被几近完美的糅合在了一起,交错穿插却不显突兀的描写与评价、富于技巧的思想阐发与充满活力而令人信服的描绘手法等等,共同绘就了一个具有科学、艺术双重天分的刑法学家的画像——它在艺术上的成就甫一出版就赢得了包括托马斯曼、胡赫在内的作家们的称许。拉德布鲁赫还将自己的文艺体验在《人物与思想》(Gestalten und Gedenken)这本文集中作了一种概括式的展示。诚如米健先生所言:在拉德布鲁赫的内心最深处,他的思想生命完全是一种与诗人同源的、出于诗的传统敏感的、以诗的语言造就的思想表达的跃动。
我们已经知道,之于法学,他最初的确是志不在此的,纯粹是十分不情愿地依从父亲的愿望,因为那个时候,在父亲面前,他还不能以绝对的说服力去表达我的另一些愿望和才能(《心灵之路》,第19页)。他横溢的才情、宏阔深沉的思想、富有正义感的作为和传至今时的文字无不让人有一种由衷的感佩与惜念。
甚至在法学的研究与书写中,这种文学意蕴的修辞也十分显明。他身上有浓郁的诗人气质,整个青年时期 都没能从诗人和作家的梦中醒来。
乍看之下,这多少令人觉得有些突兀,为什么一个富商的后代、一个生活惬意而自足的大学教授不仅深切同情于另一个与他不相干的阶级,而且还把自己的相当一部分精力奉献于社会民主党的事业? 拉德布鲁赫之成为一名社会主义者,是出于一种朴素的休戚感,或者按照他自己的话说,是本不想比别人更好,那种对优越地位(它由于不公正的分配生活财富而影响着个人)的警醒,作为一种折磨、一种负疚、一种内在的矛盾,活生生地存在于个人身上,因而就有效地孕育着个人的社会同情心和社会奉献感。还在中学的时候,当时的抒情诗人Carl Busse已经这样评价他的诗歌处女作:从那里可以看到天分。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幅色彩斑斓、气势磅礴的画卷。在莱比锡,李斯特著作让拉德布鲁赫一经阅读便心向往之,他那危险的魔力一下子敲击着我,并使我成为弗朗茨·冯·李斯特的一个仰慕者和李斯特学派的一位活跃的战友(《心灵之路》,第35页)。作为教授,拉德布鲁赫的课堂——优美的表达、睿智的言语加上古典式的单纯,常常令学生们觉得陶醉。可以确知,拉德布鲁赫并不是在社会主义话语流行之时作一种时髦的姿态,按照阿图尔·考夫曼的话说,拉德布鲁赫对于社会主义有一种非常理想主义同时也非常具有伦理性的态度,在对待普通民众的态度上,他遵循着歌德的教诲,人民尽管意味着是较为低微的,但在上帝面前却是最高的。
但是,要是在法学这一惯常讲求精确言说的学科中,还能够无碍地做文字的挥洒,写出那种有多方面光彩的、内容丰富并且充满高度艺术芳香的作品,而且丝毫不让人感到有任何的做作、空洞与模糊,就不仅是难得,而是令人叹为观止的了。在著名的1922年《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史称《拉德布鲁赫草案》中,拉德布鲁赫引人注目地把矫正思想置于完全的中心地位,有计划地把罚金而非自由刑安排为基本的刑罚,并因此主张废除死刑、监禁刑和名誉刑。
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或许注定是个伟大的异数,因为关于法学之表达应该平白的主流观念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扼杀了法学语言的想象力。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他几乎都会以诗明志,即使在晚年丧子的巨大悲痛中,他也同样选择以诗歌来寄托哀思。
某种意义上,他是一个很难被定性或者根本就拒绝被定性的人。作为学而优则仕的政治家,他从来不留恋权力和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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